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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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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赔偿了可以向当事人追偿的情况是: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付: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5、因受害人故意造车的交通事故;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简接损失(简单说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8、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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