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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在法院确定代位权成立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到限制,但没有丧失。 2、...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相对人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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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如何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按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如果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向次债务人代位求偿100万元。 二、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在获得清偿的范围内,消灭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虽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得到次债务人的清偿,获得优先受偿的效果,但法律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债权人,被实现的这部分债权应由代位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当于他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次债务人与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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