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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足。...
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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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由此可见,即使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并非按照职工个人的实际工资数额计算的,而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一般能享受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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