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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具体如下:一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在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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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如:甲为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妥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分别拍卖给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B地取水,遭到戊、己的阻拦。 需役地虽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得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己,也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而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下面两点须注意: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二,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等。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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