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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把握构成工伤的三项...
不在工作范围,也不是工作地点,不属于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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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受伤不一定属于工伤。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把握构成工伤的三项核心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三个条件,工伤结论才能成立。 1、“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等情形。 3、“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原因非常复杂,现实中,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都可以构成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需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职工从事用人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作为工作原因,但其中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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