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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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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讨论了很久,最后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定论。 人在江湖版主说得比较全面了,也有准确的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次位于破产、清算费用和劳动保障款。 但需注意两点: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 二是优先权行使的时效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这个时效的性质是什么,是不是除斥期间,可否中断或中止?超过该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大家可以继续讨论,发表你的意见啊。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到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对工程进行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促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价格优先支付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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