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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职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2、一次 性工亡补...
员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员工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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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赔偿标准。国家对地震的赔偿:1、地震是天灾,对我们许多房屋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让老百姓无家可归。针对这场灾难,国家和社会积极挽回广大人民群众的损失,尽最大努力恢复灾后重建。不管受灾人民是否购买了保险。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只要受灾区的人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例如:1、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是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公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为三个月。灾难引起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灾难引起的原三孤人员补助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三个月。2、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政府从中央储备的原粮中免费分配给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原粮的出库、运输和加工成成品粮,并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3、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按月支付。出库、运输、加工、发放救济粮,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4、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补助、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6、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向救助对象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三、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上所述,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伤残等级(十级为十分之一)乘以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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