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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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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本条规定,一般认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追加第三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双方的诉讼目标,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通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民事责任的,有权上诉。
国外一些国家允许在仲裁程序中添加第三方,但中国的《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添加第三方。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仲裁是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着的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其次,允许第三方参与诉讼程序,有利于彻底解决与此相关的各种争论,避免权利机构作出矛盾的判决,但该方法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经济性,使仲裁的优点在看不见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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