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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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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双务法律行为指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双务法律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各负担义务,但是不居于对待给付关系,二是双方各负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关系,不互负对待给付关系的法律行为即为无偿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有偿还是无偿就看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单务还是双务就看是否都有给付义务。所以单务法律行为必定是无偿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其中一部分是无偿法律行为,只有构成对待给付的双务法律行为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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