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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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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诈等义务。附带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首先是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附带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由此可见,附随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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