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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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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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