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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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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本地区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法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第二款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法律问题 小张的家住北京市宣武区,工作在海淀区,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都是宣武区与海淀区的。某个周六小张到通州区的朋友家做客,因患急性肠炎而去通州的医院就医,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律师在线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用的。 相关法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这个法律规定,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时可以选择本地的也可选择外省市的,只要是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实践操作中法院为了避免嫌疑,很少以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对于协商鉴定机构不成的,一般是以抓阄或摇号的方式确定。本律师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代理可联系。
本市对社会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其服务行为,并实施日常监督与考核,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审查条件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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