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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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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医疗鉴定机构的时候,你可以找当地正规大型的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不清楚鉴定的内容,应该要委托专业律师来给自己提供帮助。选择医疗鉴定机构的标准或是医疗纠纷产生之后怎么处理。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应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即对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如下: 1、双方协商选定适格的鉴定机构; 2、申请方提出几家适格的鉴定机构,让对方从中选择; 3、由法官选定几个机构供双方选择; 4、若上述几种方法均无效,才能由法官从中随机确定一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这种做法提高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降低了诉讼成本,体现了法官的独立与中立。 这也主要是当事人易在实际操作适用时产生争议的关键点,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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