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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属于一种刑事处罚,在刑罚中属于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三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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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贪利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没收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可以配合法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要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属或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才能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分子主刑的严重程度;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身危险程度。
罚金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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