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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破坏财物吗

2021-11-20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贪利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没收财产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不能独立执行没收财产,但可以配合法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要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与其家属或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才能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分子主刑的严重程度;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身危险程度。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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