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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闲置证如何认定

2021-12-30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分配决定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总投资不足25%的,暂停开发建设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使用土地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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