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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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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日期;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第三,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拨号决定书的约定,规定的开发日期为一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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