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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2021-12-29
以下同住人可继续租赁:1、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的期限较长、 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3、 户籍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迁出公房,但原承租人死亡前已住在公房内,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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