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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租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人或者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
如果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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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租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人或者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û有处分权,所以承租的公房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及各省的法规及司法实践,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Υ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同时,如果公房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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