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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补偿(工作一年计一个月,不足一年半年以上按一年计算)。如果不属于合理的劳动合同正常的解除范围(公司内部员工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二倍赔偿,不过后续应该涉及到劳动仲裁。 2、奖金部分可以跟公司协商,按季度发放的话,除了1-6月的奖金外,可以主张第三季度的奖金发放。 3、年底辞退的话,按上述情况自行延长计算。 4、如果是公司要求解除的,可以申请失业险,前提是公司已缴纳。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目前劳动法并无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且应当按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职工自已辞职,这个补偿可能不能取得。建议劳动者不要填写辞职报告,等待公司解除合同或裁员。没有解除或裁员行为,你仍然可以继续要求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现在你还尽量积极收集证明你工作年限及工资材料的资料。本人可以为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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