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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除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特征,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还有自己的特点:(1)受理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理范围更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过程中的违法事实也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调解原则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对于一般行政诉讼,由于涉及公权力,不能进行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主要涉及受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金额,不涉及公权力。(4)不收取诉讼费。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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