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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法官独自审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3、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现场处罚决定必须报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理当事人的上诉状等书面材料,不需要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有两种情形之一: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法院需要开庭审理;但是,在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法院需要依法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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