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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古语说“不孝有...
自然人一般不可以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法律规定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可以随他人姓氏。除非是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被他人领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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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女儿姓氏,一般来说是侵犯对方的权利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公民出生后到10岁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公民的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父母在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下为其子女命名。 姓名变更权是女儿的一项权利,而非父母的权利。所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侵害了女儿随原告姓氏的权利。当然,其女儿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她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可以经法院诉讼后强制执行。子女改姓名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办理。
父母对于子女的关爱应该是平等的,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我国颁布实施的新《》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那种认为子女必须随父姓的观念是极端错误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为由,不尽义务则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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