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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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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1、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 (1)被害人是幼女; (2)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下面简述一下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一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二是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三是实施了性交行为。 法庭辩论中如果能说服法官性交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这要他详细叙述性交细节)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胳膊上的抓痕,也不一定是暴力反抗的结果。女人性高潮时也会抓人的。如果说服法官他没有实施暴力,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内裤上的精斑,不一定证明是性交,也可能是猥亵。 如果真是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发生了性交,才构成强奸。 强奸既遂的标准有4种理论,即;完成说(射精),完全插入说,插入说,接触说。对于未成年幼女,插入阴道是很困难的,法律规定采用接触说。对于成年妇女采用那种学说,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主张采取插入说。 强奸既遂和未遂,不影响犯罪定性,就量刑上说,未遂也不一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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