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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简述一下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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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一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二是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三是实施了性交行为。 法庭辩论中如果能说服法官性交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这要他详细叙述性交细节)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胳膊上的抓痕,也不一定是暴力反抗的结果。女人性高潮时也会抓人的。如果说服法官他没有实施暴力,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内裤上的精斑,不一定证明是性交,也可能是猥亵。 如果真是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发生了性交,才构成强奸。 强奸既遂的标准有4种理论,即;完成说(射精),完全插入说,插入说,接触说。对于未成年幼女,插入阴道是很困难的,法律规定采用接触说。对于成年妇女采用那种学说,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主张采取插入说。 强奸既遂和未遂,不影响犯罪定性,就量刑上说,未遂也不一定从轻处罚。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1、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 (1)被害人是幼女; (2)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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