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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说的情况,其实起诉书里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你的任何证据是为了令诉讼请求有充足的证据,只要你不改变诉讼请求,你用任何证据都可以,你在一审和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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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回重审一审证据还需重新提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可以再加上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审判程序”是指诉讼过程能够明显地相互分割开来的各个不同阶段,即从立案受理到执行完毕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具体分为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和执行阶段。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应属审判监督阶段,原审法院在立案分流时应将该案分流给原审审判庭,还是分流给新的合议庭,我国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理解:立案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审理法官,审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执行法官,审理法官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审判监督法官,这是最高法院规定回避制度的精神实质所在,是审判程序的规范和要求,且我国法院的内设机构和运行机制也是这样设置的,审判监督与纪检监察从内设机构中单列,不负责办理初审案件,只负责从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正确运行。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即表现原审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后作出了对案件审理终结的裁决,表明这一审理阶段的终结。也表示该案要转换程序进入审判监督阶段,我国法律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审判人员在观念上先入为主,受原审裁判特别是被二审法院撤销的错误裁判的影响。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发回原审法院指令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案件被发回虽表述为指令审理,但应等同于发回重审,法律明文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才符合“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立法本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精神实际。
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不管如何办,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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