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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2021-10-21
一审证据不足法院应该判无罪。1、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根据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足够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说服自诉者撤销诉讼,裁定驳回。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其理由是,首先,这种事件的自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事件证据不足,不属于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况,其次,自诉人申请人民法院的职权调查收集不等于审判不分审判不分,人民法院的职权调查收集的行为不属于调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3、进一步加强事件旁听和人民参与度,贯彻高检院不起诉和诉讼事件公开审查力的要求。在受害者了解嫌疑犯的基础上,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嫌疑犯所在村书记、村主任和社会其他人共同参加公开审查审查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投诉、赔偿、重大疑难访问等疑难事件实施公开听证的方式,消除受害者的疑问,引导对立不满,确保公平公正。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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