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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虽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由劳动关系建立而产生。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
保密协议不能约定无限期保密,这在实践中非常困难,损害了工人的利益。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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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还对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作出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导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保密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协议,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协议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规定保密协议是有期限限制的。关于保密协议有效期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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