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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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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权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但该权利与其具备相应条件,履行相应义务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失去待遇条件,或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所以必须停止继续享受工作保险的待遇。必须停止工作上的员工享受工作上的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主要有4种失去待遇条件的情况下(2)拒绝接受劳动力鉴定的情况下(3)拒绝治疗的情况下(4)被判有罪拘留。如果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必须停止工作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1)年满18岁,劳动力不完全丧失的情况(2)就业或参军的情况(3)工作人员配偶再婚的情况(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情况(5)死亡的情况(6)在被监禁期间。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享受工伤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关于该条第一项“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1、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确定赔偿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依法工伤待遇: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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