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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的,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厂房补偿、房屋及厂房装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一)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根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继续劳动合同的;(四十条规定(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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