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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
只要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存在性,可以作为证据。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证据。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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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录音做为法庭证据的注意事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很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2、《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恐吓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3、中国人民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规定。例如,《人民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辨别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第6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
1、可以做为证据,但须有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在录音方法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和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则此种录音行为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3、如果有视频录像更好,也要注意尽可能有其它人在场。 4、私自录音,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下列法规以法规1与2有点冲突,冲突的地方但是以最新的法规为准) 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复〔1995〕第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规2: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目的出发,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将非法证据范围限定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上述《规定》第七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没有经过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视频资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录音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反证据,人民法院必须确认其证明力:(3)其他证据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确实点的视听资料和视听资料因此,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的证据,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对话是自由的意思,是善意和必要的二是这个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的身份明确,内容明确,客观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没有被剪辑或伪造,内容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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