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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处理装饰装修问题

2021-11-20
如何处理租赁房屋的装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加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加装饰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由双方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是否同意使用,不仅要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达,还要根据出租人的实际行为来判断。如出租人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物,则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装饰装修物为房屋使用人所必须物品,则应适当考虑通过折价方式处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装修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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