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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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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书面、口头、电话等表现形式,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你的情况主要看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是擅自进行,故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同时,承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此,租客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租客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也可以以侵权为由提出同样的要求,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两者在责任原则上,证明责任和赔偿范围和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己权衡利害,选择是以违反合同为理由还是以侵权为理由提出相关诉讼。在此之前的4个条文中,第9条至第12条,分别规范了承租人同意的装饰,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期满时装饰物的处理原则。虽然本条仅原则规定了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的法律后果,但结合前面四条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可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也应包涵了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多种可能的纠纷类型,即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或扩建,在出现以上三种合同形态时,都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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