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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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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二)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五)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七)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九)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文件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文件等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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