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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提出申请→资料审核→复查(复核)受理→征徇原经办部门或法律部门意见(召开协调会、听征会等)→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法制办审核把关→区政府领导签发→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所以不可以转入复议。
答:信访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白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和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信访答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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