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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
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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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3、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可以先等着,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区分情况,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信访,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严重、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情况,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情况。(四)转送信访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的,可以直接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完成报告。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知信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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