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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具有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增加自己作为申请人。追加后,案...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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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债权转让可以对抗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四)伪造、隐藏、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五)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伪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六)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九)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十)破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
债务人自己没有金钱可以给付,但现在有第三人愿意帮他给付,可是法院却已经把该债务以土地低价抵偿债权人了。现在债务人就想给付金钱,拿回土地。因为法院把土地以不合理的低价抵偿的,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都不知道,直到执行完毕才通知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债务人,而且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把扣押的土地不经拍卖等程序就抵偿给债权人了,我能请求法律救济吗?向执行法院怎么提出,以什么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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