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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在强制执行期间可以转让,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受让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可...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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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扬州瑞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 甲方与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现已生效,甲方所享有的该债权没有收回,甲方对连云港市东金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就转让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自愿对连云港市东海县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230万债权及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230万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方式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协商东海县人民法院。 三、甲方转让该债权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追偿该债权,使乙方享有对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
执行中的债权是能转让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执行中的债权是符合转让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然后再告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告知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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