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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再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哦暗谲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3、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7、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8、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9、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10、其他违法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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