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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看政府是否是民事主体,主要看政府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基于平等的关系。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
签合同希望合同的相对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对方和自己都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订立、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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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超越职责权限。一是有隶属关系的政府和部门之间的越权,如应该由政府签订的合同未经授权就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二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如本应由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却以非主管部门名义直接对外签订;三是职能部门与非职能部门之间的越权。一些非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或者项目筹建小组等超越职权对外签订本应由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如以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局(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对外签订行政补偿合同;四是乡(镇)政府对外签订诸如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土地发包等属于上级机关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合同。 2、投资主体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超越法定经营范围和相关资质条件,虚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企业诚信度签订合同。一些投资主体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或者资质,在资金、技术力量不足,企业实力不强的情况下,夸大企业履约能力,骗取引资方信任后签订投资合同。由于所签订的合同超过其实际履行能力,取得合同利益后便转让牟利,或者因融资困难使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增加了合同风险。二是企业本身不具有工程开发资质、工程施工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够,挂靠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签订合同后,仍由自已进行项目建设。三是以正在办理筹备设立手续的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从事与设立该公司企业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签订合同就可能留下隐患。四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有些客商以企业名义进行投资,但签约人既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单位印章,导致合同效力无法确定,一旦在履行中违约,无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已签订买卖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在买卖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中的固定内容之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这里所说的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可以在具备约定的解除条件时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由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关系可以追溯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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