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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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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员伤亡情况后是要及时的送伤者救治并报警判定事故责任的。那么当交警部门划分了责任后,事故的责任方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那么在计算和确定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时也是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来确定。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部分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冲突。受害方可以同时不当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当然,全国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主张,在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判决,当事人要有根据各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主张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又认定为工伤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赔依据最高院《人损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采取“双赔制”,而且两种法律关系所赔偿的结果相距甚大,因此受害人可以继续按《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人损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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