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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说明未来新公司的设立在注册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注册资资金认缴,实际应称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具体是指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业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于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该规定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可以随意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公司法把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不用缴付注册资本了,法律只是不再对股东出资的时间以及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做出限制;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仍应按照章程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具体出资多少,公司法不再要求,而是完全按照你们自己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多少出资额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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