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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协商(和解)、调停、仲裁、诉讼4种。协商(和解):(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2)经仲裁庭审,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除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目的妥协所涉及的争议事实的认可外。调解:(1)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负责或全体劳动者推荐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发生劳动纠纷,当事人没有提出调停申请,调停委员会在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自主调停。(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括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二、请求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三、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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