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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因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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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可以在婚姻期间分割。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的,夫妻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第一,一般情况不能分割;第二,特殊情况可以分割,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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