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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只有拥有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但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行为人在起诉之前要进行区分,如果不能提起诉讼的,就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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