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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的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下: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15天(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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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孕期妇女的特别待遇如下: 1)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注意,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产前待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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