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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孕期妇女的特别待遇如下: 1)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注意,需要医疗机构证明)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引导待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企业孕妇在职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市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缴纳生活费。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停工、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人%支付工人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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