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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不能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降低成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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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应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你在离职的时候,没通知他们; 2、你应该回去一趟,口头交待一下,或办理一下交接方面的手续等。否则,如果涉及到行业竞业限制的话,你将说不清楚; 3、回去口头交待时,记着,就以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为由,有权离职,因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没有保障,再因不签劳动合同,自己年轻不懂法,因年轻气盛而没提前三天打招呼,没能办理相关手续等,口头说一声道歉对不起的话; 4、奉劝一句:住旅店走的时候,也得打声招呼,对吧?何况在单位,走的时候,肯定要有工作交接的,你这么作,到了仲裁的时候,会引起仲裁员反感的,懂吗? 5、企业没有在满一个月开支,但也没差几天,也没欠你工资,这方面不能做为你申诉的理由,不太充分,而且单位也是事出有因(总经理不在家)。
1、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试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工之日起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
限超过一个月的不签合同的,应当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试用期不签合同,是否有赔偿,要看试用期有多长。根据《》第八十二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实际履行时间满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试用期内实际履行时间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据此通知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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