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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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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您的陈述,您所说的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就业的,应按劳动关系认定还是按劳务关系认定,实践中可以说争议确实很大。对此,我国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则不再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您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因为原单位还没有给你办理完正式退休手续,因此您目前还没有享受到退休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另外,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您和现在单位物业公司所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也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
在工地打工算不算劳务关系。首先区分二者的关系,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同时,劳动合同中使用者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务关系中没有这个法定义务。在权利救济方面,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人事制度和侵权责任(无过失责任)的劳务关系由使用者承担过失责任。综上所述,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有所属关系,有管理和规章制度。而且劳务关系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工作有时候具有临时性。因而在工地打工是劳务关系。
1、两者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公民、法人或组织。4、主体的性质和关系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个人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但是,没有最明显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内部责任责任,也没有分配,即劳动者之间没有分配。事实上,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的,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劳动关系是提供劳动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动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国家经常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终止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控制权由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方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不是企业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询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10.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时间内提供劳动报酬的,不得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报酬。即使每天提供8小时以上的劳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或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的劳动,劳动者也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材料的提供情况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工厂、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保护设备。在劳动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合同中未达成协议的,一般由劳动者提供。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协议的劳动成果,至于劳动的提供方式,由劳动者自己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动关系中,除劳动者本身的工资外,一般只接受不同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于国家的干预。为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强制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与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体现了按劳动分配的原则。不完整、不直接随市场供需变化,其支付形式往往具体化为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按月支付,有规律);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即时清算或分期支付,不得与市场有一定程度的报酬。16、在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确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获得的报酬为劳动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行政责任。18、保护时效性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作为一般民事案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上诉时效为60天。19、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法律程序,但劳动仲裁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内。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职工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职工过失违法行为造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于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应当对工伤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只能由过错方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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