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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是: 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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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 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 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
规定如下:1。《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2、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的海事法院管辖。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允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5、当事人可以和解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布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公告期不得少于30天。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6、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7、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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